國務院近日發布的《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指出,完善和規范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辦法。
2009年3月,十大產業振興規劃之一的《物流業調整與振興規劃》正式頒布,但至今對物流企業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尚無具體規定。
今年5月23日,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副所長汪鳴在2010中國倉儲物流業合作發展論壇上透露,對整個物流業影響深遠的營業稅改革,“基本有了眉目”。
目前,物流行業普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物流業企業之間由于業務需要,往往需要對同一運輸業務進行分工協作,現在一個物流企業A,如果把部分業務外包給B企業來做,A、B兩個企業都要征收營業稅,這樣就造成重復征稅的問題。
2009年6月,浙江省率先發布《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今年8月,上海市也發布《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規定,“試點物流企業從事運輸、倉儲業務,應以取得的全部運輸業務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對取得的全部倉儲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這次,國務院再次發布文件,提出完善和規范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辦法的要求,對物流企業來說,的確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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