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國稅總局等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對承擔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使用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進口項目(課題)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含軟件工具及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上述科技重大專項是指列入《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包括核心電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礎軟件產品,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新一代寬帶無線移動通信網,高檔數控機床與基礎制造裝備,大型油氣田及煤層氣開發,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新藥創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
根據五部門聯合同時發布的《 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申請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同時需具備經科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批準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免稅進口的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應當符合三個條件:一是直接用于項目(課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且進口數量在合理范圍內;二是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產品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且價值較高;三是申請免稅進口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一般應優于當前實施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設備。
為了提高財政資金和進口稅收政策的使用效益,《規定》明確,對于使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購置的儀器設備,在申報設備預算時,應當主動說明是否申請進口免稅和涉及的進口稅款。
根據《規定》,財政部將會同科技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物資需求,結合國內外生產情況和供需狀況,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專項免稅進口物資清單,組織落實政策年度執行方案,定期評估政策的執行效果,并適時調整和完善政策。
《規定》還明確,經海關核準,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免稅進口的設備可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教學活動和技術開發,但未經海關許可,免稅進口的設備不得移出原項目承擔單位。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完成后,對于仍處于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進口設備和剩余的少量原材料、零部件,項目承擔單位可及時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提前解除監管的手續,并免于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