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照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海關總署近日發布公告,就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加以明確。
公告規定,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公告明確,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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