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來,被業界高度關注并寄予厚望的上海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產品試點并無實質性進展。
3月25日,在中央財經大學舉辦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研究”國際研討會上,來自財政部、保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及德國、英國、北美的私人養老金專家與國內的學者就商業養老保險的稅收政策進行了交流、探討。
會上有學者提出,當把代表國際主流發展趨勢的遞延納稅型補充養老保險(EET)模式移植國內時,它與我國現行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的沖突令其復雜化,這是政府部門難以抉擇的一個原因。
實際上,對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大力發展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必要性、急迫性,政府與業界及專家學者早已達成共識,而且國內就EET進行了多年研究,舉辦了多次國際交流。作為中、英兩國政府合作支持的項目之一,2009年中國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研究院成立了“個人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優政策激勵計劃研究”課題組,此次國際研討會正是課題的計劃之一。
“借鑒國外經驗是必要的,但中國與發達國家的確存在較大差異,特別在人口結構、老齡化的速度、未富先老的經濟狀況。”與會的財政部官員表示,政府更關注能否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的是適合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要理論上行得通,可操作性強。”
社科院拉美所所長鄭秉文表示,延稅型養老金制度與國內分類所得稅制的抵觸導致了任何EET模式都難產,包括個人商業保險及企業年金,“這似乎是企業年金稅優模式近10年始終表述模糊、難以抉擇的一個原因。”
“可以移植國外養老金稅收的方法,但移植不了他們的稅制。”鄭秉文表示,稅制改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中國老齡化形勢也是目前我們面臨的嚴峻問題,“部分TEE”可做過渡性試行,待時機成熟,再轉向“純粹EET”。
“目前中國是采取稅源扣稅、代繳代扣的辦法。那么稅優政策是面向保險公司,還是給個人?”中國財經大學副校長李俊生認為,如果作為鼓勵保險公司拓展市場發展養老保險,如何保證保險公司把稅優政策讓利給客戶。所以要研究讓客戶感到惠及個人的稅優方案。“必須考慮養老產品的問題。”
養老面臨“個人承擔責任的新時代”
中國保監會國際部主任姜波闡述了金融危機對全球養老保險業的沖擊。他表示,在國際養老金監管界應對危機的解決方案中,堅持多支柱養老的市場化方向是養老保障發展的總體方針,改變計劃模式和加強風險監管是危機的應對措施,保護收益人養老權益是最終的目標。
德盛安聯資產管理國際養老金及養老金業務總監米畢嘉介紹,經合組織的測算,退休后養老收入的替代率需達到70%,方可維持生活水平。穩定可靠的養老機制需要多個支柱,以平衡各自的風險,并達到可接受的總體風險和收入水平。
米畢嘉說,德國從2001年開始養老金改革,逐步降低公共養老金的替代率,為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第三支柱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提供稅收優惠與津貼。之后在2004年、2005年、2007年不斷地對政策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養老形勢的需要。各國政府的具體做法可能有所區別,但大方向都是一致的,就是簡化稅務法例和增加稅務優惠。“德國新的養老金制度使得低收入人群的受益最大,并提高了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加強了個人責任感的意識,通過增加資金供應,強化了資本市場。”
“隨著我國老齡化的加劇,我國面臨3萬億多元隱形養老負債,單靠政府財政無法應對"未富先老"的挑戰,必須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姜波表示,目前我國養老保障體體系第二、第三支柱發展嚴重不足,第二支柱總量僅為1500億元,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保險發展更加滯后,造成養老保障對第一支柱的過度依賴。
這種狀況必然造成城鎮職工養老水平偏低,退休后人們的生活質量落差比較大。李俊生介紹,目前我國城鎮職工退休金替代率只有等于或低于56%。“這是官方數據,實際上天津只有36%;在北京不同行業的替代率存在較大差異,比如公務員70%,高等院校大約為40%,低的只有30%。而產業工人在不同行業間差異更大。”李俊生認為,這也說明,中國建立比較完善的養老體系還需要很長的路要走,同時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非常大。
分步建立補充養老險遞延納稅制度
養老社會保障體系中第二、第三支柱的瘸腿也成為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的短版。鄭秉文認為:“解決的辦法是通過補充養老保險提高替代率。”鄭秉文強調,這完全能市場化運營,國家不多給錢,通過稅優政策鼓勵發展商業補充養老保險。
“可以結合中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與個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完善,分步建立并健全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延期納稅制度。”國家稅務總局一位負責人認為,必須對相應的改革環境予以評估:一是建立健全個人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從立法層次上解決此計劃的法律環境;二是充分考慮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水平及相關監管水平,防止監管不力;三是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選擇好時機出臺。
“下一步選擇三個左右的不同級次的地區進行前期可行性研究。”上述人士表示,上海作為先行地區,將制定出一個完整的個人延稅型養老保險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