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4日7時49分,青海省玉樹縣發生7.1級強烈地震。目前,抗震救災工作正在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緊張有序地進行。據新華社報道,地震災區急需大量食品和藥品,中華慈善總會已公布了接受社會捐贈的有關賬戶信息。當務之急,有必要制定類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接受企業實物捐贈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以鼓勵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抗震救災及災后恢復重建奉獻愛心。
實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有限制
2008年7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
之所以要制定實物捐贈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是因為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還存在著對實物捐贈征收增值稅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四條分八款分別對八種不同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八款規定的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下稱實物捐贈),也即按此規定實物捐贈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征收增值稅。
問題的關鍵是,實物捐贈為何要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征收增值稅呢?答案是很顯然的,主要是為了從源頭上防范和制止企業以無償捐贈為名,行商業性交易或帶有附加條件為實的“有償”捐贈行為,以確保國家稅收不被企業以“合理避稅”的形式人為肢解、流失。但一股腦地將其中的真正用于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等的純公益性捐贈行為也排斥在外的做法,“因噎廢食”同樣是不可取的。
合理安排制度 可兩全其美
事實上,只要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兩全其美”的情況不是不可能的。具體辦法是,刪除《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中增加一款,內容由刪除的《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調整到本款;增加公益性捐贈通過規定的公益組織或法定程序鑒定的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捐贈行為,一律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確認為當期的產品銷售收入;同時,在《實施細則》中明確虛假公益性捐贈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罰條款的具體規定。
實物捐贈免征增值稅的意義
實行實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有利于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發展社會福利、慈善、社區服務等社會公益事業,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的緊急救助、邊遠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扶貧濟困等,其財力主要來自政府公共財政支出,而政府公共財政的來源則又主要來自納稅人的稅收。可見,實物捐贈對公共財政支出具有“替代效應”,即接受捐贈可以節省政府公共財政支出,其實質是對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的替代。
實行實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符合稅收國民待遇原則。稅收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外國居民或產品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應與本國居民或本國產品所享受的稅收待遇相同,即無差別待遇。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中包括了“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該條第五款)。這不僅違背了稅收國民待遇平等原則,而且對于境內的納稅人來說,其實也是一種稅收歧視。
實行實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符合國際慣例。目前,在已開征增值稅的國家(美國未開征增值稅)中,對于以企業產品和勞務等進行的公益性捐贈行為普遍實行了部分或全部減免增值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