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事業單位改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了《關于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22號),將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作出明確,執行期限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
·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與原事業單位30%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通知規定的契稅減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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