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比例依行業不同存在差異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據介紹,這是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基本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按稅法相關規定,飲料制造企業不含酒類制造企業。酒類制造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標準目前仍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執行。
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的特殊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煙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
在談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時,該業務負責人也指出了企業應注意的幾點事項,一是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二是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三是應嚴格區分廣告費支出與贊助支出。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贊助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四是企業因執行此通知導致多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