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委員、代表呼吁,應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法稅收優惠的實施細則。也有委員建議,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上,應該注意結構,要做到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并重。
全國人大代表黃鳴表示,可再生能源法從2006年1月開始實施,但直到2009年仍有一些細則還沒有出臺。譬如,原法中規定了相關稅收優惠,但實施細則至今沒有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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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次草案提出的“擬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任茂東委員認為,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數量是不確定的,這一制度能否在現實中做到或者堅持,需要認真研究。嚴以新委員也表示,風電屬于一種不太穩定的電源,而且中國風電場的分布都在電網的末端,比如在西北風電資源非常豐富,但西北電網的容量比較小,而且也比較落后。如果發電企業達不到發電標準,全額收購只能是一句空話。
全國人大代表張紅表示,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存在著開發利用與技術成熟度、使用成本不協調的狀態,使得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組件制造、加工產業發展速度,遠遠大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發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