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了進一步規范特別納稅調整管理,嚴格防止跨國企業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將境外企業的經營虧損轉移至境內關聯企業,稅務總局于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對跨境關聯交易的監控。
通知稱,各地稅務機關要重點調查通過各種途徑將境外經營虧損(包括潛在虧損)轉移到境內以及將境內利潤轉移至避稅港的跨國企業,強化功能風險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企業的利潤水平。
通知稱,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不應承擔金融危機的市場和決策等風險,按照功能風險與利潤相配比的轉讓定價原則,應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
通知強調,上述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均應在虧損發生年度準備同期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此外,稅務總局在近日下發的通知中明確,對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通知中還明確,財政部、稅務總局2005年下發的《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到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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