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文件,對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有關稅收政策做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臺灣航運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年度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的臺灣航運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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