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以子女入學為條件收取“捐款”收入(凡是想進入該校就讀的學生,必須自愿先捐一定數額的款項),那么這種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繳稅。因此,該學校收取的“捐款”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應按“文化體育業”征收營業稅,稅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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