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實施辦法》開始實施
昨日,省政府通過其門戶網站發布《甘肅省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實施辦法》,從稅收優惠、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上述支持災后恢復重建的政策措施。
稅收優惠
受災嚴重個稅可減征50%
辦法指出,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重災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對重災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需進口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3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個人稅收也有優惠: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自地震災害發生之日起2年內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減免收費
重裝有線電視免收建設費
3年內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我省執行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公路客貨運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予以減免;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因地震破壞受損需要重新安裝的免收有線電視建設費,對災區縣城以下的鄉鎮農村居民免收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對運往地震災區抗震救災物資的運輸車輛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所開運送救災物資證明免收車輛通行費;對地震災區的收費許可證年審費及餐飲、娛樂、修理業登記評審費予以免收;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免收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收費監督卡工本費、稅務證照費。
就業援助
個體戶可享小額擔保貸款
我省將加大對受災地區的就業援助力度:優先扶持災區零就業家庭,優先保證至少1人就業。災區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安排,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不含志愿者)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工作,如衛生防疫、傷員看護、治安維護等納入公益性就業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3個月。個體工商戶因災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享受的前提下,將企業失業保險繳費比例下調為1.5%,期限為3年。
社會保障
職工因震受傷認定為工傷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在地震災害中受傷的干部職工,包括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職工受到傷害的,要及時認定為工傷;對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或因工外出期間,因地震災害受到傷害,也應及時認定為工傷。凡被認定為工傷的,及時落實相關待遇。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對因災困難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按規定辦理內部退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重災區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但解雇員工超過2008年4月份用工總數20%的企業,不享受緩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