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頒布《關于獨立學院收費不宜使用財政票據的通知》(財綜[2008]27號)對獨立學院為代表的民辦學校適用票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文件規定,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民辦學校是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民辦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同時,《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教發[2003]8號)明確規定,獨立學院一律采用民辦機制,學生收費標準根據國家民辦高校招生收費政策制定。因此,包括獨立學院在內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均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應按照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