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是一個熱點,近年來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曾經提出過一些開征物業稅的方案,但是爭論不休,沒有得出一個共識。在討論物業稅稅率時對房價和地價的選擇出現了較大分歧。時至今日,這些分歧尚未解決。
目前,全世界幾乎所有的市場經濟國家都征收物業稅,在各國政府的財稅結構中占有很重要的比例。這項稅種的定義和名稱各不相同,例如,在奧地利、波蘭等國叫“不動產稅”,在美國、加拿大、德國、智利叫“財產稅”。也許是受香港的影響比較大,如今國內比較通用的稱呼是物業稅。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7年10月《物權法》正式生效。應當說開征物業稅已經不存在任何政策上的障礙。轉眼之間過去了4年多,物業稅改革方案還是遲遲未能出臺。
通常人們將房地產稱為物業,或者比較正規一點叫做不動產。不動產一般來說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與之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其基本特點就是和土地相關,具有空間不可移動性。物業稅也叫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課稅的前提是對房地產的持有。物業稅多屬于地方稅。
物業稅是針對國民的不動產所征收的稅收。政府有責任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并且提供國家安全、司法、金融、環境保護和公共設施等各項服務。與此對應,財產所有者必須繳納一定的稅收來保證國家的相關開支。擁有房地產的業主得到了政府提供的法律保障和各項服務,就有義務支付相應的費用,而法律則應當保護納稅者的權益。如果業主拒絕按章納稅,實質上就侵占了其他納稅人的權利,損害了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強制力對使用或者占有不動產的業主征稅。
物業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物業稅的好處是稅基穩定,數額較大,易于征收,和其他稅種相比,由于逃稅比較困難,因此繳納率比較高。此外,物業稅有助于縮小貧富差距,激勵地方政府為當地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務。
當前,在房地產業正式應用的稅種有7個:營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在開發環節上有土地增值稅、耕地占有稅、土地出讓金等;交易環節的稅種有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在保有環節上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等。迄今為止,對于一般居民住宅還沒有征收物業稅。除此而外,對房地產征收的各種名目的收費有40余種,在有些地方甚至超過100種。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等。當前涉及房地產的征稅狀況相當混亂,多稅種、多環節、重復課稅的現象相當普遍。稅費的混亂不僅加重了房地產企業和購房者的負擔還造成了和房地產相關的相當嚴重的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
此外,稅制不統一。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適用《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內資企業和個人適用《房產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僅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也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阻礙房地產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有關物業稅的討論已經好多年了。可惜,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2007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將研究物業稅方案列入工作范圍。自2006年初開始,北京、遼寧、深圳、江蘇、寧夏、重慶等6個省市對物業稅征收進行試點。在2007年又增加了4個試點城市。 試點的方式比較奇特,稱之為“空轉”。據說在“空轉”的地方一切工作步驟都和真正收稅一樣,只不過沒有真正收稅而已。如果是試點,那么應當將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拿出來,大家討論商量,盡快拿出一個比較成熟的方案來,毫無“保密”的必要。否則,花了成本卻沒有受益,何苦“空轉”?可是,迄今為止,空轉的結果如何?不得而知。其實,是否將空轉的結果公布于眾都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連征收物業稅當中的一些重要的理論問題都沒有弄清楚,盲目的摸索必然是事倍功半。
前段時間曾經召開過幾次關于物業稅改革的研討會,但是各個方案之間并沒有認真交鋒,甚至人們使用的“物業稅”的定義和內涵都各不相同。在術語的定義都不一致的情況下,好比是雞和鴨對話,還能得出什么有意義的結論?
物業稅改革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只有讓廣大民眾都了解改革方案,盡可能地動員更多的人參與到改革方案的設計和試點當中,才有可能取得民眾的擁護和支持。目前,物業稅改革的討論只局限于很小的范圍,在某種程度上還帶著一點神秘的色彩。在網絡上出現了不少誤傳和流言,沒有得到及時的糾正。因此,有必要打開大門,廣泛地征求民眾意見,組織專門學術會議,讓不同的方案發生碰撞,通過不同觀點的爭論,摸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物業稅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