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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河南省政府同意,凡在河南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河南省平均稅額由每平方米4.5元提高到22.5元,提高4倍,新的稅額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后的耕地占用稅,鄭州、洛陽市區為每平方米38元,安陽、濮陽、鶴壁、新鄉、焦作、三門峽、許昌、漯河、平頂山9市市區為每平方米31元,開封、商丘、南陽、信陽、周口、駐馬店6市市區和濟源市為每平方米24元,縣及縣級市為每平方米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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