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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5號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稅則號列:25030000、28020000)進口環節增值稅。
有關單位進口硫磺無需事先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直接向海關申報進口即可享受上述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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