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1日),廣東省地稅局發布了《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操作指引》。
根據規定,凡是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地震災區的捐贈,都可以進行稅前抵免的優惠。只是可以抵免的額度有所不同,其中,對于某些特殊捐贈(如紅十字事業等),可以準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全額)扣除,而其他機構的捐贈額,只要沒有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都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要注意的是,直接向受贈單位或者個人的捐贈,是不可以進行抵扣的,必須是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才可以稅前扣除。
廣東省地稅局表示,通過銀行轉賬、電匯或通過郵局匯款等方式進行捐贈,但不能及時取得正式捐贈票據的,可暫時用匯款憑據代替。事后再以正式捐贈票據作為正式的稅款抵扣依據。
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而超過利潤12%比例的部分,要與應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稅。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向地震災區捐贈時,應注意保存捐贈票據或其他能證明捐贈支出的憑據、證據,以作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另外,向地震災區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不屬于行政審批事項。
個人捐贈計算公式是: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應納稅所得額是月收入扣除費用扣除額(俗稱“起征點”,為2000元/月),以及扣除的社保費與住房公積金。
企業捐贈如何抵稅?
例:甲公司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2008年5月通過政府民政部門向四川地震災區捐贈人民幣100萬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40萬元。甲公司適用25%企業所得稅稅率。甲公司二季度應預繳所得稅=二季度按累計利潤計算的企業所得稅額-一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款=500×25%-40=85(萬元)
可以全額扣除的11種情況:
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對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包括: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對縣級以上總工會捐贈;(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