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3日發布通知,決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
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是指單機額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官方稱,此舉有助于加快振興中國裝備制造業。據悉,所退稅款將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通知指出,自2008年5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上述規格的風力發電機組在2008年11月1日前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對上述項目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上述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四部委于2007年聯合發布了《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決定對16個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調整進口關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