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調整的一點點風聲都能觸動整個資源行業的神經。近日,財政部相關官員透露出了年內推出資源稅改革方案的消息。從媒體公布的信息中看,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的改變是此次改革的主要方面。
這種改變符合媒體之前的預測,我國資源稅從量計征的規定曾引起了媒體和學界的普遍的質疑,主要的理由是認為從量計征的資源稅無法有效的衡量資源的價格,使得人們不在意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但其實這些看法存在一部分的誤解。
在我國的資源稅費體系當中,資源稅只是其中一個部分。除資源稅從量計征之外,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礦區使用費和石油特別收益金都是針對礦產資源企業收益的,這些都是以價格為基礎的收費。早在1994年資源稅擴大范圍改革的時候,時任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的項懷誠就表示“資源稅的調整為補償費的征收是留下了空間的”。所以我國的資源稅并不是孤立地看著資源價格上漲而無動于衷,資源補償費就是針對其空白而產生的。所以我國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不是過輕而是較重的。既然在國家的稅費體系中已經存在著從價計征部分,那么批評所針對的因從量計征而造成資源浪費和不合理開采的理由就無從談起了。
資源稅屬于環境稅的一種,它的設立帶有較強的環境改良的目的。而我國從礦產資源中獲得的資金不是用于環境的恢復,而大部分用于新礦區的開發,例如中央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用于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的比例按規定不低于年度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預算的70%.
所以在此輪改革過程當中,首先要解決的不是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的糾葛,首要的是對于資源稅環保和資源保護目標的確認。第一個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資源企業稅負不均的現象。目前,由于整體負擔過重和收費的隨意性問題,名義上的征收率并沒有實際的執行,各個企業之間的負擔并不一致。例如,我國現有的13萬戶礦山企業中,約有7萬戶且大多為國有大中型礦山企業的采礦權為無償取得。在資源稅改革之后,收費并入稅收之中,法律上的嚴肅性增強,給有效解決資源價格雙軌制的問題帶來了希望。
第二,按照資源的開采難度、質量設定不同的稅收標準,能促進我國礦山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即使是在目前的資源補償費的征收中,價格的不同并不能反映開采難度和回采率的不同而造成的成本差異。這樣,對于礦山資源選擇性的開采,集中于富礦、高品位礦產資源的開采成為了理性的選擇。棄貧采富的行為一方面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形成了礦區的污染。
最后,要合理使用資源稅收入,將環境保護和資源再利用放在優先位置。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一直注重新增礦產資源的開發,而對原有資源的保護和資源開采完畢后礦區的恢復重視不夠,前面提到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比例限制就是其中一例。資源稅的改革中更應該體現出保護資源、保護環境的政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