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保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開展,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的預計利潤率分別不得低于20%(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15%(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10%(其他地區)。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的預計利潤率不得低于3%。
文件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申報預繳所得稅做出明確規定,同時文件指出,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08年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