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稅局昨天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必須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計繳個稅。
據了解,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于任期結束后發放。通知規定,央企負責人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廣州市地稅局提醒:目前正是單位發放年終分紅、年終雙薪、年終加薪的時候,對于這些屬于全年一次性的獎金,計稅方法和上述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的一樣,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