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的《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凡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稅務總局稱,出臺這一政策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實施“走出去”開發戰略。通知明確了舊設備的范圍是指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設備和出口企業直接購買的舊設備。出口企業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方式包括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
通知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并計算設備折余價值。
通知還指出,申報退稅的出口企業屬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的,其自獲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資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舊設備,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該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后方可辦理退稅;如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該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則不得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