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措施的推出從沒像現在這樣被各方重視過。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官員16日對早報記者表示,現在,上至國家稅務的局長,下至各級主管都非常重視反避稅政策的執行。他還特別強調,今年,國稅局將進一步加緊反避稅措施,其中包括進一步規范相關條例等。
不再放權
15日,在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2008中國稅務大會”上,國稅局官員表示,對于反避稅這一塊,國稅總局一直高度重視并在強化監管;對于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增的一些反避稅措施,國稅總局亦不會放權。
據德勤稅務及商務咨詢合伙人趙益民介紹,2004年國稅局頒發143號文后,國稅局對于轉讓定價審計的管理趨于集中,審計案件選擇以及結案均要由國稅局批準。
國稅局143號文是對1998年的59號文《關聯交易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修訂版本,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轉讓定價審計提供了綜合性指導意見。
同年,國稅局還頒布了一個關于預約定價安排的法規(簡稱118號文),這一新的法規明確了預約定價的申請程序和資料管理要求。然而,鑒于國稅局當時轉讓定價專業小組資源有限,在實踐中,地方主管稅務部門在案件立案、協商和調整方法、數額確定方面仍然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現在國稅總局正在加緊對總局和地方稅務機關有關轉讓定價專業人員的培訓。”趙益民表示。
防范外資跨區稅收套利
在轉讓定價實務中,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是,某些跨國公司因其子公司所在的地區稅率的不同,將高稅率地區的產品定一個相對低的價格出售給在低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以此獲得稅收優惠。
為了嚴格防范此類事件,國稅局官員表示,國稅局正在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143號文、118號文進行修訂,預計很快出臺。同時國稅局在考慮出臺《關聯業務往來相關資料管理辦法》。
趙益民表示,即將出臺的資料管理辦法將會使企業承擔更多關聯交易定價合理性的舉證責任。“今后,管理辦法中對于納稅人申報時披露資料要求可能更詳細,而且可能會要求企業按納稅年度,每年準備和保存轉讓定價同期資料。這些同期資料應在稅務機關要求時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不能如期提供的企業將會面臨更高利息處罰,”趙益民進一步解釋,“企業今后需要對轉讓定價的方法選擇和使用情況做出更詳細明確的說明。”
根據德勤提供資料,今后企業需要提交的資料可能至少需要包括:企業組織結構、企業運作概況、關聯交易信息、企業與關聯企業的功能與風險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可比性分析等。
據相關數據,2007年稅務總局約進行了190多起轉讓定價審計調查,當年結案170多起,涉及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近百億元。
加強資本弱化條款
相關官員還透露,國稅總局將進一步加強資本弱化條例的管理。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個相關比例,我們在制定所得稅實施條例的時候其實有過規定,但由于種種原因,決定以后另行發文。”該官員透露,原先商量的比例是,符合稅前扣除的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為3:1,而對于特殊企業(一般指金融類企業),此項比例可能提升到10:1.
“我們正努力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出臺更詳細的操作規章。”國稅局官員稱。
◇小詞庫
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經濟實體為共同獲得更多利潤而在銷售活動中進行的價格轉讓(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的交易)。它普遍運用于母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及有經濟利益聯系的其他公司。這種價格的制定一般不決定于市場供求,而只服從于公司整體利潤的要求。
轉讓定價的作用有以下四個方面:可以避免或者拖延繳納公司所得稅;減少從價計征的關稅;集團公司通過轉讓定價實現稅負最小;以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逃避外匯管制的束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