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地稅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讀。政策明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指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政策規定,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確認的方法和順序為: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名詞解釋: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