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險公司向稅務部門反映,稱其在代收代繳車船稅的過程中,不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繳納車船稅不太理解:“過去我們單位的車輛都是免稅的,為什么現在要繳稅呢?”對此,稅務干部解釋說,這是因為新車船稅對減免范圍進行了調整。
新車船稅條例取消了過去車船使用稅部分免稅項目。首先,取消了使用財政經費的車船(除軍隊武警專用車船和警用車船以外)免稅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及執法、救助、防疫、清潔等的車船均納入征稅范圍;其次,取消了經營性質的港作車船、工程車船免稅的規定。
稅務干部在此提醒納稅人,根據新條例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車船(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船)及港作車船、工程車船都要按新條例規定按新征收標準繳納車船稅。同時,上述單位在辦理機動車交強險時應當主動配合保險公司辦理代收車船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