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項原則被確定下來。
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對于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稅收優惠政策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已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實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有望獲得更大的稅收優惠支持。
稅收優惠政策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產業化,提高市場滲透力和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政策手段。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開始實施。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這些能源的開發利用已獲得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
增值稅優惠方面,從1994年開始,縣級及縣級以下小水電企業生產的電力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從2001年開始,對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等。
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產品,如利用地熱、農林廢棄物生產的電力、熱力,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屬于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根據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設在西部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等。
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降低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和企業所得稅稅負,增強了這些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推動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發展。比如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后,風力發電在內蒙古、青海、新疆等地得到了極大的發展。
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對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繼續給予稅收優惠。該法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這些優惠政策的實施,必將進一步促進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有關專家建議,《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發布后,有關部門應對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形成完整的稅收扶持政策,以進一步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結構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