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專院校學生實習的高峰期即將到來,對于那些想接納學生實習的單位來說,記者昨天從稅務部門了解到的一條消息將是一大利好———稅務總局近日出臺了《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鼓勵企業長期穩定接納學生參加實習活動。
按照這個辦法,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的學生進入企業實習,企業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的報酬,可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包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加班工資、年終加薪和企業依據實習合同為實習生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企業以非貨幣形式給實習生支付的報酬,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不過,這項優惠的前提是,企業需與實習生所在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實習合作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未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或簽訂期限在3年以下實習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不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而且即使簽訂實習合作協議,但未滿3年停止履行協議,主管稅務機關對已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稅收政策的企業也會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補征企業所得稅,并依法加收滯納金;對因企業主體消亡或學校撤銷等客觀原因導致未滿3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不再補征企業所得稅和加收滯納金。
實際支付的實習生報酬高于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的,按照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扣除;實際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低于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報酬稅前扣除。對企業故意弄虛作假騙取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糾正外,還將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