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下稱《辦法》),明確了企業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的稅收政策。
為鼓勵企業長期穩定地接收實習生實習,《辦法》規定,接收實習生的企業與學校必須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對未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或僅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下實習合作協議的企業,其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同時,企業雖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但如出現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企業已享受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補繳企業所得稅和依法加征滯納金。另外,對因企業主體消亡或學校撤銷等客觀原因導致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的特例情況,《辦法》也相應作出不再補稅和加征滯納金的規定。
關于支付報酬的扣除標準和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依照現行的計稅工資辦法進行管理:即支付的實習生報酬高于計稅工資標準的,按照計稅工資標準扣除;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低于計稅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報酬進行稅前扣除。
《辦法》規定企業或學校須為每個實習生獨立開設銀行賬戶,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貨幣性報酬須以轉賬方式支付。同時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不允許稅前扣除。如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