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稱,將通過加強匯總(合并)申報認定管理,加強審核和備案事項管理,以及加強協調配合的方式規范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這份通知從2006年度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執行。
這份“關于規范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
通知強調,涉外企業分支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等需審核、備案的涉稅事項。
通知還指出,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或被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外國企業營業機構進行所得稅稅種登記時,應附送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確認單》或稅務機關批準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審批文件的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不需分別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