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范圍和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其中,在促進技術創新和扶植知識產權相關產業等方面,實施條例分別作出若干具體規定。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和中藥材的種植等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還對因技術進步等需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作了明確的規定。
為使稅收優惠重點進一步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實施條例還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并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等,均不低于規定標準。
同時,實施條例還明確了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