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備受關注的兩稅合并(針對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與針對外資企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合并)有可能在10月份進入全國人大初審。 |
近日,本報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備受關注的兩稅合并(針對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與針對外資企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合并)有可能在10月份進入全國人大初審。
他透露,此前全國人大有關下屬機構已經針對兩稅合并進行了將近5個月的調研。“各方面的意見都有了,九月份將綜合討論這些意見,然后把草案上報,10月有望進入初審。”
總體來看,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將在五個方面得到統一:統一法律;統一稅率;統一稅前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在寬稅基的基礎上,實現稅基的平等扣除;統一優惠政策,總體上減少優惠,實現優惠平等;統一稅收征管。
但幾大關鍵問題,仍沒有最后確定下來。
比如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目前比較一致的意見是,稅率在24%-27%之間。
再比如稅收優惠過渡期問題。“過渡期由地方自己定,但最長不超過5年。”
而在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后法律名稱的選擇上,全國人大預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遠透露,目前有三種意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所得稅法”;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所得稅法”。
“從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方向和所得稅法的國際趨勢來看,我們建議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所得稅’的名稱為好。”全國人大預算工委法案室處長張永志表示。
俞光遠認為,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的關鍵是,要正確界定適用稅法的納稅人和基本納稅單位。
如何界定納稅人?長期研究兩法工作的俞光遠和張永志均認為,就組織形式而言,應該以民商法或公司法中法人概念為基礎,即以法人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為此,俞光遠強烈建議,要改變我國目前內資企業依據會計法規是否要求編制獨立的資產負債表,或依據經營組織注冊登記,作為納稅人界定標準的做法,改變各地為爭稅源、爭管理權限競相對非法人分支機構征稅的做法。
因為,這樣的話,可以使稅法和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統一起來,認定標準更具權威性,也更簡潔明了。
不僅如此,這樣還可以有效地解決法人身份和自然人身份所得稅的重復納稅問題;可以較好地解決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標準”認定過程中出現的模糊性和隨意性等問題。
張永志還強調,要重視搞好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財會制度的協調問題。
而從以往情況來看,這一方面已經產生了大量的問題。
張永志表示,雖然企業財會制度與所得稅法存在差異,但前者畢竟為稅務會計提供了一個基礎,通過稅法設計的時間和稅基調整制度,可以協調二者不一致的問題。
所以,他認為,在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時,企業所得稅法有明確規定的,按稅法規定執行;稅法沒有規定的,一般可按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兩者規定不一致的,進行納稅調整。但是,也應當考慮兩者不必要的差異可能給征納雙方增加遵從稅法的成本。
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體制上,新版企業所得稅法也將給予濃墨重寫的一筆。即改變目前由兩套稅務機構同時征收同一種稅的狀況,嚴格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納雙方的成本。
俞光遠在這方面有很深切的體會,“在企業所得稅由中央和地方實行按比例分享的情況下,現行征管體制基本上保留了原來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征管范圍,維持著兩套稅務機構對同一稅種進行征收的格局。”
“這種格局不僅加大了稅收征管的成本,而且加大了企業的納稅負擔,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效率。”俞表示。
因此,自稱在兩稅合并中“做具體工作”的俞光遠強烈建議,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由一個稅務機構負責征收,由另一稅務機構負責稅收稽查工作。
不過,他進一步表示,無論具體由誰征收,都應當保持稅收征管的相對穩定性,努力降低稅收征管成本。
俞光遠還透露,對于一個公認的“老大難”問題——反避稅制度上,新版企業所得稅法要給予健全和完善。“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企業運用各種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
所以,俞光遠建議,在反避稅制度上:
一、為了防范關聯方之間利用關聯交易避稅,對于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采取“以獨立企業公平交易原則”為準的轉讓定價規則。
二、為了防止企業控制人通過選擇權益性和債權性投資方式收取過多利息而侵蝕稅基的做法,應當引入防止資本弱化的規則。
三、為了防范利用避稅區進行避稅行為的大量發生,應當建立反利用避稅地避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