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后一年內重新購房者,可有條件免稅
本報訊(記者申劍麗)前日,北京市地稅局出臺二手房轉讓的有關細則稱,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房屋原值時,按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標準執行;出售自有住房一年內重新購房者,其之前繳納的個稅可有條件全部或部分免除。
裝修費不超標可按發票據實扣除
細則規定,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
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對于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稅,核定征收率暫按1%執行。
通知還指出,對不采取核定征稅的,其裝修費按合法有效發票據實扣除,同時不得超過以下扣除比例,即: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通知特別指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房屋原值時,按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標準執行。
自用5年以上家庭惟一住房轉讓免征個稅
通知指出,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免稅的具體辦法為: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可申請全額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可申請同比例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稅;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的申報內容進行仔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