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明確“新辦企業”相關規定 不符合規定不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適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所有內資企業。稅務總局這一規定將有助于解決隨著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現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
今年年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06]1號文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據此,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為: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就上述規定表示,以下情況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方法從關聯企業轉移來利潤的,轉移過來的利潤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其業務和關鍵人員是從現有企業轉移而來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辦理設立登記的企業,在設立時以及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超過25%的,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非貨幣性資產,是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和長期投資等。
同時,現有企業新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論其貨幣投資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為新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