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682號)指出,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對無資質和未納入監管的單位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據了解,內蒙古自治區國稅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曾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關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地稅局稅務學會與內蒙古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涉稅業務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批復中指出,鑒于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地稅局稅務學會屬學術研究團體,不具備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執業資質;內蒙古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不得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因此,對上述兩家合作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做法應予以糾正。
國家稅務總局在批復中強調指出,《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