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文表示,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等方式將利潤轉移到新辦企業時,轉移過來的利潤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
《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還指出,新辦企業,其業務和關鍵人員是從現有企業轉移而來的,其全部所得也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我國對新辦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特別是對部分外資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半”政策。“有的企業集團將利潤轉移到能夠符合政策的新辦企業中,以達到避稅的效果。”專家稱,有的企業甚至采取每年新注冊一次的辦法避稅。
另外,《通知》規定,在設立以及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優惠政策期間,從權益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購置、租借或無償占用的非貨幣性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累計超過25%的,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還稱,現有企業新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均不得作為新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