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昨天就“四金個稅政策”的通知作出解釋:對住房公積金超過月收入12%的部分征稅,是為了防止部分單位將“應稅福利”打入公積金賬戶逃稅。
國稅總局表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下限,上不封頂,導致不同地區、行業、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差距較大,經濟落后地區、效益不好的企業經常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而一些效益較好的單位利用公積金免稅的政策,有意將一些應稅福利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逃稅。
個人所得稅政策設定了統一的四金扣除標準后,對于超基數和超比例多繳的住房公積金,應并入個人收入總額征稅,這樣可以起到更好地調節個人收入的作用,尤其可以對于超標準繳存公積金的發達地區、效益好的壟斷行業以及相對較高收入的群體,適當予以稅收調節。
那么為什么沒有對“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作出類似規定呢?國稅總局稱,這“三金”尚未做實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與個人未來利益不直接“掛鉤”,各地基本還是按照中央和省級政府規定標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