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布了《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以遏制開發商逃稅漏稅。
《通知》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以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包括代理銷售)為主的企業也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開發商把資金借給全資企業的,所獲得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借給全資企業以外其他關聯企業,如果借款超過關
聯企業注冊資本50%,超過的那一部分所產生的利息也要進行計稅。開發商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預計利潤”改為按照“預計毛利”計算,同時將房屋分為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分別進行繳稅。其中,經濟適用房的納稅額不得低于“預計毛利”的3%,省會城市非經濟適用房的納稅額不得低于“預計毛利”的20%.
此外,《通知》還對房屋的完工標準進行了明確界定,只要是符合竣工證明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的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登記證明的開發產品等三個條件之一,項目就屬于完工,開發商應該及時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