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未賣住宅現房套均165平方米》一文后,引起讀者強烈的反響,他們紛紛就居高不下的房價與不斷攀升的空置率發表意見。還有熱心讀者支招,建議采取歐洲一些國家實行的措施來緩解矛盾——
空置稅是針對空置房而征收的稅款,那么什么是空置房呢?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季鑄認為,空置房應該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生產者庫存,二是個人多購得并閑置的房屋,即“占而不用”的房屋皆為空置房。市場上,通常把開發商銷售的尾房、被法院罰沒、羈押的部分房屋、開發商用于抵債的債權房都歸在空置房范疇內。
我國有無必要征收空置稅?是否具備征收的條件?有沒有其他有效手段來調節呢?帶著這些問題,筆者采訪了業內人士。
1 是否該征看法不一
用稅收來刺激房地產商一方面盡快銷納積壓的空置房,一方面開發普通購房者需求的住宅,北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所專題經濟研究室主任劉秀如對此持贊成態度,認為“早就應該實行”。她解釋說,從量上來看,北京房地產的總量較大,但社會分配中存在不公:一方面,房價一路走高;另一方面,住房空置率持續攀升。在此情況下,征稅成為一種必要的調節手段,也是長期手段。擁有兩處或多處房產者過多占有社會資源,對其征收相應稅款有利于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而中國稅務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認為這一問題“值得探討”,在具備了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對個人擁有的第二處或多處房產以及開發商未賣出的房屋可以考慮征收空置稅。
季鑄教授則并不認為這是最為有效的方法。因為,對生產者庫存(包括開發商未售出的房屋)來說,政府在出讓土地時已經征收了相應的稅款,商品經濟中就應該遵循交換原則,不應再進行重復征收稅款;而對個人來說,“占”后是否要“用”亦是個人權利,不應受到過多干涉。
2 征稅執行成本太高
即使社會達成了征收空置稅的共識,專家認為在實際操作層面也不一定能實行。
“目前我國缺乏征收空置稅的法律基礎,也沒有嚴格的法律秩序和登記制度來保障,實現起來有一定困難。”季教授如是說。
而在安體富教授看來,制約征收空置稅的重要因素在于,對個人擁有房地產信息的掌握和監控尚不充分。對此中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宮萍也表達了相似的看法:“在我國實行對第二處房產征收空置稅,要有一個前提,就是整套房產的產權性質比較明晰,而且還要看市場發展的周期性而定,但這一前提還不具備!
另外,劉秀如主任指出,執行成本也是一個重要因素。若稅收收入不足以抵消執行成本,那么征收空置稅就不能實現其初衷。而且,這項工作如何開展還未能確定,通過政府建立信息庫?還是通過委托有關部門來完成?若是委托有關部門,那么委托成本的計算還有待商榷。
3 專家建議先征流轉稅
國務院在5月17日召開的常務會議上,提出了六項有針對性的措施以促進我國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其中包括,“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土地政策的調節作用,完善住房轉讓環節稅收政策”。那么,征收空置稅暫不可行,又有什么其他稅收手段可以調節呢?專家們建議應先從流轉稅的征收入手。
季鑄告訴筆者,所謂流轉稅又稱流轉課稅、流通稅,指以納稅人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數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流轉稅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產物。季教授認為,“一次稅低,流轉稅高”可以有效抑制房價增長過快,同時抑制投機行為。也就是說,第一次購買房產時要適當降低稅款,讓大家能買得起房;若條件允許,要進行轉讓時,適當征收流轉稅,“你流轉,我征稅,那么投機就不容易存在了。”
鏈接 國外的房屋稅收
早在1999年,法國就開始在巴黎、里昂等八大城市對那些收入高、房產多而空置并造成資源浪費的人征收房屋空置稅,以此來對居民住房進行調控。其稅收的全部收入由國家改善住宅委員會用于居民住宅建設。另據報道,英國政府也擬對第二處住房征收空置稅,以減小對當地經濟和房地產業發展的不利影響。不久前,俄羅斯也表示,為防止房地產投機商惡意炒作房價,政府計劃提高對法人購買第二、三套住房的征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