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開始,保險營銷員身上的稅負將減輕了。記者從南京市地稅部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進行了調整,下個月開始,保險營銷員的展業成本將不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稅務部門表示,所謂保險營銷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并收取手續費或者傭金的個人,目前江蘇省內從事保險營銷員工作的人數大概在10萬人左右。在我國現行制度下,保險營銷員不僅要交納營業稅,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很重,保險業內公司和營銷員反映強烈。
為了促進該行業健康發展,《通知》明確,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保險營銷員無底薪,前期需支付交通費、電話費等)和勞務報酬構成,其中展業成本所占比例暫定為40%,下個月開始,展業成本將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勞務報酬部分,在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只對傭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征收個人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稅法及上述規定計征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政策的適用范圍、口徑和標準,不得執行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政策。
稅務部門替保險營銷員算了一筆賬,征稅方法調整后,月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的營銷員,不受本次調整的影響,因為他們的收入未達到交納個稅的門檻;月收入在1200元—6000元的,稅負減少20%—35%;月收入在6000元—20000元的,稅負降低1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