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蔚華是招商銀行行長,也是全國人大代表。今年的“兩會”上,他提交了一個已經提交兩年的議案。議案的內容是關于銀行接收以物抵債資產稅收的問題。
在馬蔚華看來,銀行在信貸資產清收過程中,無奈接受了一些以物抵債的資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銀行為免顆粒無收,必須接受這些不動產。
“我也不想要他們抵債給我的房產物業,可是沒辦法。”馬蔚華說。
再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商業銀行所接受的抵債不動產應在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理。這樣,商業銀行就必須尋找“下家”,擇機將這些不動產賣出去。這種情況下,大多數銀行拿回來的資金與當初貸給債務人的資金相比,已經大大縮水。
更讓馬蔚華感到委屈的是:銀行在接受和處置抵債資產時都必須承擔一些稅費。比如在接受以資抵債資產時,銀行作為受讓方要繳納1.5%或者3%的契稅(分別是普通商品房和高檔房產的契稅率),0.1%的印花稅以及登記費和房地產證貼花等若干費用。
國家要求兩年之內必須處理這部分以資抵債的資產,在處理資產時,銀行變成了轉讓方,還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0.1%的印花稅,1%城市建設維護稅以及15%的單位所得稅。
“我認為不公平,是因為我們在提供信貸服務時就已經繳納了各種稅費。接受以資抵債資產時,本來就已經迫不得已了,還要再加上那么多稅費,我當然覺得委屈!”馬蔚華說。
“我希望國家能夠考慮到銀行的難處,由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政策,明確提出免收這部分稅費。”馬蔚華說,這樣,銀行清收不良貸款的壓力也會一定程度上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