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些地區反映的供電企業在農電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涉稅情況,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企業無償接收農村電力資產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322號),就供電企業無償接收農村電力資產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給予明確。
通知指出,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于改造農村電網改革農電管理體制實現城鄉同網同價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8〕134號)和《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快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的規定無償接收的農村電力資產,并轉增國家資本金的,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供電企業無償接收的農村電力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的折舊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對供電企業在接收農村電力資產時接受的用工人員的工資等費用,供電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的標準在所得稅前扣除;對支付給未被接受人員的各種費用(包括分流人員的一次性補償金),供電企業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