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月21日聯合下發通知,從4月1日起,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此次政策調整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消費稅最大規模的一次調整。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政策調整的背景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現行消費稅制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征稅范圍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二是原來確定的某些屬于高檔消費品的產品,這些年已經逐漸具有大眾消費的特征;三是有些應稅品目的稅率結構與國內產業結構、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變化不相適應;四是消費稅促進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作用有待加強。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與近期已進行或擬進行的其他稅制改革一道,這次進行的消費稅調整充分體現出宏觀政策力促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之戰略轉型。
眾所周知,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經濟“杠桿”,具有“內在穩定器”的功能,可以自動對經濟波動產生熨平作用。同時,國家還可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通過調整稅收政策來平衡社會總供求的矛盾、調節資本投向進而影響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實現國家的宏觀產業政策,保持宏觀經濟發展的平衡和協調。
這其實涉及到稅收總量和稅收結構兩方面的問題。具體到這次消費稅調整,就前者而言,一段時間以來,一系列稅制改革的基本傾向是減稅。譬如說,出口退稅新辦法從去年1月1日開始實行,這對企業來說是個減稅政策;生產型增值稅轉向消費型增值稅在東北地區開始執行,這也屬于減稅性質;外資和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兩稅并一,這對廣大內資企業來說也是個減稅信號。此外,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以及全面取消農業稅,更是體現出“藏富于民”的政策思路。
財稅改革的大原則是量入為出,必須充分考慮中央財政的承受能力。盡管說,近幾年來,我國稅收年增加額度達到20%左右,國家稅收總額已經迅速突破3萬億元大關,但在另一方面,無論是從公共服務還是拉動經濟的角度來看,都還需要財政收入維持較高水平及較快增長,也就是說,我們目前還不能夠只考慮減法而不考慮加法,為此,適當拓寬消費稅稅基,有助于提高各政策間的協調性、配套性,有助于維護宏觀經濟平穩運行。
再看結構調整。作為與個人所得稅相輔相成的稅種,消費稅除了具有對收入進行再分配的調節功能外,其所具有的“征收范圍、征收方法具有選擇性;稅率、稅額具有差別性”等特點,正可使其成為實現國家產業、消費政策之靈活有效手段。
在任何時候,稅收政策都應與國家特定階段的發展水平、發展目標相一致,因此,適時適度地將一些特殊消費品和需要節制消費的項目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恰與當前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節約型社會相契合。
值得指出的是,改革思維決定改革方向。從這次消費稅調整來看,體現出了保持穩定、優化結構、提升效益之訴求。但在這種大的思路之下,我們從汽車消費稅、燃油消費稅以及內外資企業兩稅合一等背后激烈的博弈中不難看出,多大程度上觸動了既得利益群體以及該部分利益群體可資調動的資源的多寡,已經明顯相關于某項改革的進展順利與否。而對于這一現象的充分認識以及恰當地破解,更是下一步改革如何進行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