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
很多人認為,對教育超標準收費征稅就是承認其“合法性”,雖屬無奈之舉,但會讓教育亂收費因此而“漂白”。
追根溯源,這種擔憂來自于傳統的稅法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應稅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來源的所得。但細查稅法中的一些規定,發現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稅收法律規范時,并沒有將應稅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圍內。雖然我國營業稅條例第六條賦予了學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權利,但該條例第一條界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時所稱的“應稅勞務”并沒有將征稅范圍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圍”之內,也就是說“非法范圍”同樣也包含在應稅之中。
再說,稅法并不具備審查某種行為“合法性”的功能。稅收學界有關人士認為:判斷某一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應該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來完成,在稅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與“合法”的劃分,即使是對“非法所得”征稅,也并沒有改變其非法的本質。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擇校費”等超標準、超范圍收費征收營業稅就更不會使之“合法化”了。
在美國,歷史上也曾有過認為“只有合法所得才應征稅”的時期,但有很多國民質疑:如果非法所得不是應稅所得,而民眾合法工作所得卻要納稅,這豈不是明顯的不公?后來經過最高法院判例推定,在上世紀60年代明確了“非法所得負有納稅義務”。因此,在美國,即使是偷來的錢也要申報納稅。馬薩諸塞州居民林恩。阿爾貝瑞克同其男友偷來90萬美元,去年案發后,美國波士頓聯邦地區法院認為她沒有就這些“收入”申報納稅,審理裁定其行為構成了虛假申報罪、偷稅罪,再加上其他罪名,法官透露她將服刑20年,并處補稅和罰金25萬美元。
在我國,稅收學界也早在10多年前就開展過“能否對非法所得征稅”的討論,近些年來,由于廣州、南京、沈陽等地對“三陪女”進行征稅,曾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理論界對于非法所得是否具有“可稅性”的問題也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但一直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也未得到官方的認定。這次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發出通知,明確對“擇校費”等超標準、超范圍收費征收營業稅,是否可以看作是對非法所得具有“可稅性”表示出認定的態度呢?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注重于強調應稅所得的“合法性”,似乎給公眾造成了“征稅就等于合法”的錯覺。實際上無論是合法還是非法所得,在稅法意義上都是“所得”,其本質是相同的,都具有“可稅性”,是可以納入征稅范圍的。因此,對教育超標準收費征稅并非讓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稅收在這個方面“有所為”,至于如何杜絕群眾強烈不滿的教育超標準收費,則是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該為之的。
教育部發文禁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亂收費決不姑息
教育部17日向各地發出通知強調,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新體制的地方和學校,今年寒假前,一律不準再向學生預收下學期雜費。
2005年12月,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召開了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會議,對建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進行了全面部署。
對亂收費征稅與“路徑依賴”
此次國家稅務機關明確規定要對亂收費征稅,似乎再一次以納稅方式確認了它的存在,它給公眾這樣一個心理暗示:亂收費正從灰色向著白色過渡。
相對于上述所謂的“漂白說”,我們寧可把稅務機關的征稅舉措理解為無奈的現實抉擇。每年,各級各類學校以各種名義進行的亂收費,都是一個天文數字,更不可想象的是,這些收費基本上置身于國家財政、稅務、工商、司法等機關的監管之外,始終處于缺乏約束的“體外循環”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