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社會上俗稱“起征點”)按每月1600元執行。一些外籍人士對他們是否也享受這個政策感到不清楚,打電話到福建地稅12366請求解釋。咨詢員根據相關政策將這個問題進行了解答。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國務院相應修訂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其中與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1600元有關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外籍人員、華僑及港澳臺同胞(以下簡稱“無住所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4800元;
2.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可以減除1600元的必要費用;
3.明確了“三險一金”不征稅,提高其免稅的立法層次;
4.規定了免稅的津貼補貼范圍。
同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和《關于清理上報個人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和不征稅項目及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93號),強調了新標準全國執行的統一性,重申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并對各地擅自出臺的減免稅項目進行全面清理。相關問題的具體內容及執行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有:
一、新的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這條規定是針對享受或參照享受每月3200元附加減除費用的無住所人員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從境外取得所得的人員(下稱“境外所得人員”)的費用扣除標準是適用原800元還是新1600元而言的。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關于基本扣除的問題
全國人大通過修訂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現行800元提高到1600元的決定,是解決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遍性,對所有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來說都適用。而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人員和境外所得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附加減除費用是對他們的納稅義務賦予的一種稅收優惠,自然其基本扣除額應當與有住所人員(即本國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二)附加減除費用適用對象問題,實施條例列舉了五種對象: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職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5.華僑港澳臺同胞比照執行。
對于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工作的外籍非專家人員(下稱“外籍非專家”)是否可享受附加減除,國家沒有明確。因此,有人認為,這些外籍非專家的扣費標準只能按國內公民標準執行。其實,這是個誤解,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涉外稅收政策是統一的,沒有歧視性;同時,對“專家”的概念稅法沒有做進一步解釋,我們不能做狹義理解,而應該是廣義的,只要在某一方面有高于他人的能力,都應該理解為專家。因此,從2006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所有無住所人員和境外所得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都從現行的4000元(800+3200)提高到4800元(1600+3200)。
二、新的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下稱”三險一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這條規定從我國實施“三險一金”制度以來就已實行,在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中明確主要是提高其法律層次,更具權威性和有效性。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正確理解。
1.單位繳付的“三險一金”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問題。按現行規定,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三險一金”中,計提費金時有的以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以職工個人工資為基數,繳納時有的進入統籌賬戶,有的直接進入個人賬戶,但不管哪種情況,單位繳納的部分個人不能馬上取得,即使是直接進入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也必須在諸如購房等時候經審批領取、退休領取或死亡時被繼承。
因此,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三險一金”對職工而言仍可作為個人收入的組成部分,但并沒有形成現時收入,從這個意義上講,單位繳納的部分應當從個人的計稅收入中扣除。
2.個人的社保問題,稅法對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的政策不同。對于外籍人員,任職企業為其繳納的境外保險費,凡已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一律作為個人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未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原則上也要并入個人收入繳稅,但對能提供境外政府明文規定的保險費,可以從個人收入中扣除;而個人自己繳納的部分一律不得從個人收入中扣除。
本條規定的“三險一金”是指我國規定實施的社會保險,因此,這一條只針對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實施社會保險而言的,不適用外籍人員及企業為外籍人員繳納的境外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