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介獲得9項鑒證業務
2005年度申請退企業所得稅稅款2萬元以上(含2萬元)等9種涉稅審核事項,納稅人在提交申請前需經中介機構提供審核報告。日前,北京市地稅局發布《關于2005年度納稅人出具中介機構鑒證企業所得稅審核報告范圍的通知》,對納稅人需要由中介機構出具企業所得稅審核報告的范圍做了明確規定。
根據《通知》規定,在北京市范圍內,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各種經濟性質的企業和單位,凡發生下列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在稅前扣除的事項,在向稅務機關提出報批申請時,必須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審核報告: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需要附送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核事項;納稅人本年度申請退企業所得稅稅款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審核事項;納稅人發生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審核事項。
《通知》還規定,企業凡發生下列取消審批項目事項,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備查)資料時,需要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審核報告:企業發生研究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需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事項;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收入數額較大,要求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收入自當期起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
根據《通知》的規定,在企業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如果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需要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審核報告:本年度實現虧損5萬元以上(含5萬元),本年度實現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本年度實現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商業零售企業。
有關人士指出,北京市地稅局的上述規定,是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加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力度,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切實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鑒證和服務作用。
“準法定”業務,各地情況有別
據記者了解,目前全國各地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開始,各地稅務機關對中介機構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可以開展何種業務的規定存在很大不同。
比如江蘇省南京市地稅局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納稅人可以自愿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審計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表、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虧損企業的虧損核定及稅前彌補虧損、企業實行工效掛鉤或“兩個低于”工資形式的工資清算、固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流動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申請以及其他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事項。南京市地稅局還公布了可以從事上述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名單。
廣東省廣州市地稅局和廣州市國稅局則共同發布《關于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實行附送查賬報告制度的通告》,決定在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對查賬征收的廣州市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繼續實行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的同時,附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制度,即要求納稅人委托符合條件的稅務代理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查賬報告。
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以13號局長令的形式發布了《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這些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很多業內人士認為,中介機構獲得了鑒證財產損失的“準法定”業務;去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又以13號局長令的形式發布了《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注冊稅務師可承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等涉稅鑒證業務。為此,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人士備受鼓舞。
但是,隨著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展開,很多地方的中介機構并沒有獲得預想中的“準法定”業務,各地情況存在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