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所得計算口徑,以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根據《通知》,個人炒股如果虧損,則此項所得按“零”填寫。這意味著,納稅人并不能因為在股市虧了就用虧損額來拉低自己需要申報的總收入。 |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所得計算口徑,以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并強調此舉“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通知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下發后,部分地區要求進一步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所得計算口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除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所得以外,還應同時按以下規定計算年所得數額:
(一)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
(二)財產租賃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個人轉讓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
(四)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按照征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征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企業投資者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合伙人應根據合伙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未規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平均分配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同時參與兩個以上企業投資的,合伙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后的總額作為年所得。
(六)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炒股虧損按“零”申報個稅
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根據《通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即為申報所得數額,如果盈虧相抵為負數的,則此項所得按“零”填寫。這意味著,納稅人并不能因為在股市虧了就用虧損額來拉低自己需要申報的總收入。
自2007年1月1日起,國內符合條件的個人須自己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為了讓相關個人和稅務部門進一步了解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所得計算口徑,《通知》做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對于股票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即為申報所得數額,如果盈虧相抵為負數的,則此項所得按“零”填寫。舉例來說,如果張先生2006年在股市賺了5萬元,其他需要申報的收入為10萬元,那么其年所得為15萬元(5萬+10萬),根據規定就要自行申報個稅;如果張先生其他需要申報的收入為6萬元,那么其年所得為11萬元(5萬+6萬),根據規定無須自行申報個稅。相反,如果張先生2006年在股市虧損了5萬元,其他需要申報的收入為13萬元,那么其年所得按13萬元計算(0+13萬),須自行申報個稅;但如果張先生其他需要申報的收入為6萬元,那么其年所得按6萬元計算(0+6萬),無須自行申報個稅。
此外,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要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也就是說這種跨年收入,將被計算到取得這筆收入的當年。舉例來說,2006年孫先生與他人簽訂出租房屋3年的合同,一次性拿到了租金6萬元,這6萬元就全部視為2006年度的所得。與此相類似,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通知》特別強調,上述年所得計算口徑主要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而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