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指出,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破產清算所得以及獲得的捐贈等,不計入其應征所得稅收入。
通知還強調,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注冊資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購買中國人民銀行債券和中央直屬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通知還指出,對該基金取得的證券交易所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和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以及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暫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這一通知還稱,從2005年1月1日起,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經手費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保護基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