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認稅收的本質和靈魂不僅在于“取之于民”,更在于“用之于民”的話,那么可以說,后者才是確保公眾“提高稅法遵從度”的真正內在驅動機制。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訂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掇k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等五種情形的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并對申報地點、期限、方式、管理方面等做了明確規定。
個稅自行申報尤其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重要意義和必要性,正如報道指出的,“有利于培養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提高稅法遵從度”,“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眾所周知,長期以來,公眾納稅主動自覺性不夠,逃稅偷稅乃至抗稅現象普遍存在,一直是令稅務機關十分頭疼的一個問題。因此,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推行納稅自行申報制度,完善稅收法治,確實有助于這些問題的解決。
不過,同時必須看到的是,要真正實現“提高稅法遵從度”,納稅自行申報、“加強稅源管理”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也即只是稅收征管、汲取的一面,而稅收法治的另一方面———稅款分配使用、反哺社會的一面,同樣十分重要、不可忽視。其實,如果承認稅收的本質和靈魂不僅在于“取之于民”,更在于“用之于民”的話,那么完全可以這樣說,后者才是確保公眾“提高稅法遵從度”的真正內在驅動機制。
毋庸諱言,當前,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做得仍然還不夠,還存在不少令人難以忽視的缺憾。一方面,雖然,近年來國家財政稅收收入以高于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大幅增長,但政府財政的公共品質卻難如人意、支出的結構還不合理———公共服務領域,尤其公眾最迫切需要的民生領域的政府支出比例過低,而用于政府自身的各種公務性開支比例卻居高不下。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在其《中美財政支出結構和公共服務程度比較》一文中指出,2003年,國家的實際支出中,僅21%用于社會保障、救濟、教育、醫療衛生,相應的政府公務開支比例卻占到37.8%.很明顯,在這種財政支出、稅款使用狀況下,公眾難以切身體會到納稅所帶來的公共福利———讀書貴、看病貴、買房貴等民生難題揮之不去,自覺納稅的動力、對“稅法遵從度”自然難以充足。
而另一方面,體現稅收財政制度公共性的公共參與、監督制約機制方面,遺憾同樣不少。比如,一項稅制的建立、施行,公眾的參與、影響能力仍十分有限,這方面一個最新的例子是,公眾呼吁多年而且法律早已明確的燃油稅,仍然在部門利益的掣肘下遲遲不能出臺。再如,在財政監管上,一方面,正式的財政預算,囿于種種制度欠缺,主要依然表現為粗放式的部門預算,立法機關很難進行充分的實質性監督,各種預算問題往往只能以事后“審計風暴”的形式體現出來;另一方面,在正式預算之外,存在大量游離于監督之外的預算外和非預算資金,最近,北大教授平新喬的研究顯示,地方政府的預算外及土地財政收入超過1萬億,與預算內收入相當。而此前審計長李金華更是透露,中央轉移支付予地方的7733億元中,一半以上沒有納入地方的財政預算,完全脫離了人大的監督有的還脫離了政府的監督(10月25日《中華工商時報》,6月4日《京華時報》)鑒于此,可以說,要“培養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并“提高稅法遵從度”就需要從稅款使用、財政管理的制度源頭上,落實夯實其公共性基礎、構建起真正的公共財政制度。而要做到這一點無疑還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