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公布《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公告2006年第82號),將804類商品列入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并自2006年11月22日起執行。《公告》適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本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的企業除外。
根據《公告》規定,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禁止加工貿易進口商品主要包括:錫、鈾、銀和金等;禁止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包括:部分種類的銅、鎳、鉛、鋅和錫等。 部分天然氣、煤炭產品和成品油也在名單中。
《公告》還明確,2006年11月22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7年11月22日前執行完畢。上述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辦理。
企業申請內銷的,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2006年第52號公告)》規定,根據海關稅款繳款書日期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緩稅利息。
此外,《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公告(2005年105號)》關于禁止農藥、煤炭加工貿易的相關規定終止執行,以本公告為準。105號公告其他內容繼續有效。
據悉,中國對加工貿易實行分類管理,包括禁止類、限制類和允許類,每年都會公布一批目錄,近年來對技術性產品的調整較多。今后,商務部還對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實行動態調整。
相關法規: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公布《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公告2006年第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