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2006年度納稅申報的申報期,也是去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按修訂后的稅法規定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11月8日《東方早報》)
對高收入群體推行自行申報納稅政策,不僅符合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也是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不過,筆者以為,雖然個稅自行申報政策出臺了嚴厲的處罰政策,但是由于個稅制度本身缺乏“人情味”設計,因此,很難保證此項在政策實施后,各方利益主體討價還價,以及公開抵制、推諉扯皮等現象的發生。
之所以講個稅制度缺少“人性化”,一方面表現在邊際稅率高的“離譜”。中國目前45%的邊際稅率是很高的,制定這樣高的邊際稅率,或許是為了追求公平的目標,但現實的邏輯卻是,稅率越高,個人偷稅漏稅的動機就越強烈。所以,在去年討論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案時,大多數專家和公眾普通建議,調低邊際稅率。
反觀國外,降低邊際稅率已成為多數國家通用做法。發達國家經過多年的實踐后發現,在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個人所得稅的作用十分有限,這主要是因為高收入者的逃稅、避稅等使其無法實現調節。在這種背景下,近些年來,德國、美國和法國等上掀起了一股改革個人所得稅的潮流。比如2000年德國財政部公布的稅制改革方案,將最高邊際稅率由2000年的51%降至2001年的48.5%;法國2000年8月的減稅方案,將最高稅率由2000年的53.25%降至2001年的52.75%;美國到2006年,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將從39.6%降到35%。
與此同時,個稅扣除標準的“一刀切”做法,雖然便于職能部門的日常管理,但制度本身的“僵化”和“死板”,導致了納稅人普遍對個稅有抵觸情緒。而在美國,個人所得稅不設統一起征點,隨納稅人申報狀態、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可以說,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家庭實際支付能力征稅,而不是按總收入征稅。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扣除,如合理數額的家庭生活費用支出、離婚或分居贍養費、高教費用、慈善捐助、住房貸款利息、個人職業發展費用等。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很多稅收抵免項目,如撫養孩子、托兒費、收養孩子、老年與殘疾、終身學習等,使得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體現了量能征稅的原則。
偷漏稅最大的漏洞,其實在納稅人的心里。要堵塞稅收上的漏洞,就要設計出充滿人性化的稅收制度,簡言之,調低稅率和合理劃分扣除標準。唯此,國家公共政策才會不折不扣地執行,才能激勵納稅人自愿申報納稅,否則,不僅會損害國家的公信力,也會讓國家的法律法規蒙羞。